三部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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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健康发展,破解企业出口退运痛点、降低运营成本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,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,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。此次政策精准对接跨境电商企业退运难题,通过“免税+退税”的双重支持,为企业纾困解难,增强行业发展信心,助力我国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。

公告明确了政策的核心适用范围与优惠内容,覆盖跨境电商主要出口模式,实用性极强。优惠政策适用于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(1210、9610、9710、9810)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,这四类代码分别对应“网购保税进口”“直购进口”“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”“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”,基本涵盖当前我国跨境电商的主流出口形态,确保政策惠及各类跨境电商企业。

具体来看,优惠政策主要包含三大核心内容:一是免税优惠,对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、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(不含食品)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,直接免除企业退运商品的进口税负;二是退税支持,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全额退还,减少企业资金占用;三是增值税、消费税处理,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、消费税,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,流程更清晰、更合规。值得注意的是,1210项下出口商品,需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(B型)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。

公告同时明确了“原状退运进境”的判定标准与实操要求,规范政策执行。所谓“原状退运”,指退运商品的最小形态与原出口时基本一致,不得增加配件、不得经过加工改装,拆箱、检验、调试等行为不影响“原状”判定;退运商品原则上未被使用,仅因试用发现品质问题并能提供证明的情况除外。此外,企业需提交出口报关单、退运原因说明等材料,滞销退运提供自我声明,退货退运需提供平台退货记录或返货协议,确保政策精准落地,杜绝违法违规滥用情况。

对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商品,公告也明确了配套处理方式:企业需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税款,并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《出口货物已补税/未退税证明》,申请办理免进口税及退还出口关税手续,流程衔接顺畅,保障企业合规享受优惠。

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,精准破解了长期困扰跨境电商企业的退运痛点。此前,跨境电商商品出口后若发生滞销、退货,退运进境时需缴纳高额进口税费,部分企业因成本过高,不得不将退运商品折价处理、弃置海外,既造成资源浪费,也加重了财务负担。据测算,政策实施后,一家中等规模跨境电商企业的退运成本可降低30%左右,利润空间显著提升,宁波某家居企业就表示,其北美市场滞销品退运成本预计减少30%,利润提升约15%。

政策的落地,不仅为企业减负松绑,更能推动跨境电商行业规范化、规模化发展。当前,我国跨境电商出口持续蓬勃发展,海外市场需求多变,退运情况难以避免,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减少了企业出口的后顾之忧,让企业敢于扩大出口规模、尝试新品推广,同时也能引导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,提升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。结合广东自贸试验区等区域的出口退货“一站式”监管模式,企业可实现退运商品的高效处置、二次出口,进一步盘活库存、降低成本。

业内人士表示,三部门联合出台此项政策,是落实稳外贸、促新业态发展的重要举措,彰显了国家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决心。未来,随着政策的全面落地,将进一步激发跨境电商市场主体活力,推动我国跨境电商出口持续提质增效,同时也能完善跨境电商全产业链布局,助力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。